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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仍需努力——贾佳、史丽娟

发布时间:2021/09/02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仍需努力贾佳、史丽娟
  ----记百万租赁纠纷大逆转的前前后后
  每一场比赛都是实力的较量,每一起官司也都是证据的博弈。既是博弈,就有输有赢。但是对于每一位当事人来说,输,要输得心服口服。赢,要赢得明明白白。可是,这起明明白白的百万租赁纠纷案,即使没有法律常识的人也对一审的判决结果心不服口不服。
  从一审索赔被判赔付对方五十万余元,到二审上诉成功索赔百万余元的成功逆转,这样的结果既在情理之中,又非意料之外。二审的结果是令当事人欣慰的,但过程对于代理律师来说却充满了艰辛。经过四年艰难的诉讼,终于用事实和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审判的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既彰显了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又体现了律师坚定用事实和法律维护正义的决心!
  案情梗概:2004年3月,张家口A公司与本市B公司协商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约定A公司将其部分冷库及配套的办公室租赁给B公司使用半年。此后,双方每年都续签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到2007年,B公司不但拖欠A公司的租赁费不交,甚至将部分冷库转租他人。A公司曾在2010年5月通知B公司交还冷库并支付租赁费,但对方不予理睬,仍强行占用。截止诉讼前,B公司已拖欠租金多达113万余元。A公司与B公司多次协商无果,A公司遂委托律师于201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一审法院却置事实与法律不顾,不但判决B公司不支付租金,反而判决A公司赔付B公司损失近五十万元,一审的判决结果无不令人匪夷所思。
  所思一:证据被否
  A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证据无一被采纳。A公司提交的证据包括租赁合同、审计报告、对方转租的证据、通知对方交还冷库的通知等全部被法院否定。在一审开庭时,A公司向法庭出具与B公司的合同原件,经法庭核对后将复印件留存,原件退回A公司。但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却赫然表述为“A公司不能提供合同原件”。试想,既然对租赁协议不认可,说明租赁关系不存在,那B公司在A公司仓库中储存物损坏的损失由A公司赔偿道理何在?
  为了证实双方的租赁关系以及B公司拖欠租金的数额,A公司向法庭出示了张家口某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明确阐述了双方关于冷库的承租情况以及拖欠租金的数额。但B公司仅以该审计报告系A公司单方委托,其公司不知情为由要求法院不予采信。意外的是法院轻信了B公司的意见,判决“A公司的审计报告合同相对方不知情,且未经本院委托,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可见,B公司既无证据反驳又不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就此认为“对方不知情且未经法庭委托,本院不采信”显然与最高院之规定是相悖的。
  更加令人不解的是,A公司向法院提交的B公司擅自将冷库转租的证据和通知B公司退还租赁物的证据均未在判决书中予以体现。依照法律的规定,即使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被法庭采纳,法院也应当在判决中说明理由,而一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对此只字未提。
  所思二:诉求被驳
  一审法院对A公司提供的证据只字不提,对B公司的诉请却积极支持。在案件的审理期间,B公司反诉称由于A公司的冷库不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有鼠害,造成B公司储存的玉米全部损害,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二百多万元,这就是最终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的缘由。我们不禁要问,什么样的玉米可能在一天内全部损坏?B公司在发现鼠害之时为何不主张权利?为何不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为何不将冷库退还,反而在A公司多次索要的情况下拒不返还并转租他人?面对种种疑问,我们的一审法院不仅没有给予答复,反而支持了B公司的诉请,这样的判决结果怎能不令人生疑?
  一审判决书中记载:“本院对A公司要求B公司给付冷库租赁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可组织证据另行处理。”这是赤裸裸的推卸责任。A公司作为一审的原告,正因为B公司拖欠租金拒不支付才向法院起诉,并交纳了全部诉讼费。可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收取费用之后却不予处理,反而让当事人另行处理,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所思三:审限超时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维护程序正义是审判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于2010年12月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且法院于同月受理案件。按照普通程序案件应该在2011年6月前审结。即使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法院至迟也不得超过2011年12月份作出判决。本案虽然历经四次鉴定,但是四次鉴定共历时154天。为什么早在2012年就应该做出的判决直到2013年还在审理,还在鉴定,甚至直到2014年一审法院才作出判决?
  本案审理使用普通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有三人。但从案件第一次开庭到最终作出判决的四年里,我们只能在庭审笔录里看到其他两位审判员的名字,在庭审现场却始终只有审判长一人主持,一人审判。致使本案适用的程序名为普通实为简易,使本该合议的案件变为独断。这种严重违反程序的审判将法律的公平、正义抛向何方?程序正义如何保障?
  艰难维权终得峰回路转
  审限被无限拖延的2014年1月,A公司终于等到了他们盼望已久的判决书。然而,结果却令他们心灰意冷。一审法院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A公司向B公司赔偿储存物损毁的损失及返还已交的部分租赁费。四年的等待,竟是如此的判决!这样的结果不仅A公司难以接受,作为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也百思不得其解,如此的判决是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自己提供的证据不是不予采信就是被无端抛弃,面对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两位代理人一方面尽力安抚A公司员工,一方面开始准备上诉。因为他们始终相信邪不压正,客观事实绝不会被某些人为因素而随意的抹杀与篡改。
  原有证据基础上新一轮的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再度展开。两位代理人不辞辛苦,数次约见A公司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整合案件庭审笔录等全部案件材料,详细记录案件始终。他们逐一斟酌代理词,意求简明扼要又全面细致。两位律师积极的争取案件的转机,他们向市中院的审判人员阐述案情,情真意切的表达了A公司百余名员工对正义判决的渴望。
  终于,2014年4月22日两位代理律师接到了市中院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A、B公司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对于A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示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虽系单方委托,但结论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合法有效,予以采纳。故撤销一审判决,判令B公司向A公司给付租金113万余元。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既是对一审判决的逆转,又是对案件客观真实公正的裁决。它不仅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的损失,而且维护了法院在百姓心中公平正义的使者形象,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匡扶正义仍需上下求索
  维护公平正义,守护律法尊严是人民法院的天职,也是律师的使命。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判决都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每一次法槌的落定都应当是坦坦荡荡、问心无愧。违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审判,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玷污了法院惩恶扬善、伸张正义的公众形象。部分审判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客观的审判之路任重道远。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律师作为使诉讼程序与司法活动得以完满进行的法律工作者之一,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律师作用的有效发挥,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文明发展水平和法治发达程度,只有每一位律师的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才能维护好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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