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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昏恋涉及的法律问题——张颖

发布时间:2021/09/02

  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中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空巢老人也越来越多。伴随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也更倾向于寻找一位生活伴侣。但黄昏恋能否真正为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一抹晚霞,还要受到双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乃至生活习惯的影响。黄昏恋所产生的问题也日益增多,笔者就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作以下阐述。
  一、黄昏恋是否应该领结婚证
  在我国,在民政部门领取结婚证是两个人缔结婚姻关系的唯一凭证。只有领取了结婚证,两个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是很多老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图省事、怕别人议论、搭伙过日子或者好聚好散等心理)而不去领取结婚证,这就为今后的生活埋下了隐患。因为,两个人没有领取结婚证而生活在一起,从法律意义上讲就是同居关系,首先法律不像保护夫妻关系一样保护其双方的抚养扶助关系,更重要的是在其今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共同添置的大额财产的归属问题,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或者一方先去世时,继承人进行分割财产时会产生很多的法律问题。很可能会导致了一部分人最后人财两空,想要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却因搜集证据困难而败诉。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都有一种观念以为双方在一起生活就构成了双方的事实婚姻,并且生活一段时间后财产就会变成共同财产,笔者在这里要郑重的提醒大家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是毫无法律依据的错误观念。所以笔者建议老年人最好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结婚证,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财产分配问题
  财产问题是所有重组家庭面临的一个重要的问题,老年人二婚重组家庭更是如此,因为各自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涉及的人员也比较繁多。其中最关键、争议也是最大的就是个人财产、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老人去世后,如果是老人的个人财产,就直接按照法定继承或是遗嘱进行财产分配;如果是共同财产,就应该将共同财产一分为二,按照法定继承或是遗嘱分割共同财产的一半,共同财产的另一半依法为其现任配偶所有。在这里笔者主要谈一下房产以及房产的转化形式。因为二婚老人再婚前所持有的房产一般是其与已故配偶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后依照法定继承,老人与其子女共同所有这套住房。依照中国的国情,子女在老人在世时一般不会主张继承该房屋。虽然老人再婚后这套住房没有其现在配偶的份额,但是老人去世后,现任配偶是其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利参与分配该套住房。如果老人二婚后出售其现有住房,并用购房款投资经营(该房产事实上已经转化了形式),其所获得的利润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2011年8月13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就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笔者在这里建议重组家庭,在婚姻关系还不稳定的阶段最好不要盲目处置自身的固定资产,以免遭受重大损失。另外还想提醒读者,如果有争议的房屋没有权属证书,那么即便是诉诸法律,法院通行的做法也是暂不分配产权不明的房产。笔者建议在提起诉讼时不要涉及产权不明的房产,以避免高额诉讼费。其次谈一下存款及存款的转化形式。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老人一方婚前的存款一直放在银行没有任何“作为”,离婚时的存款及利息依然属于老人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老人将存款用来投资,其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子女赡养问题
  老年人再婚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子女赡养。因为老年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身体状况也是每况愈下,随时可能会生病住院治疗,这就涉及到了给付医疗费的主体陪护人员的主体问题。经常有当事人来我所咨询一些问题,比如父(或母)再婚后,另一方控制着父(或母)的工资,但是另一方在父(或母)生病后不尽扶助义务,不出一分钱为其父(或母)看病;父母生病后,子女互相推诿责任,认为谁受益多,谁就应该尽赡养义务或是子女以不同意父母再婚而不尽赡养义务。从法律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养老主体,赡养人义务,患病老年人医疗和护理及住房保障做了明确的规定,子女在对父母赡养的问题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法定义务;从道德上讲,百善孝为先,中国自古就有赡养父母的优良传统。不赡养父母的人,终将遭到世人的唾弃,子女的鄙视。笔者个人观点认为,不论从法律还是道德上讲,任何人在赡养义务或是夫妻相互扶助义务的问题上都没有权利推卸责任。金钱有价,生命无价,不要为了眼前的一点蝇头小利,而丧失良心丧失道德,更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去触犯法律底线。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老人可以依据法律及时起诉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对不尽扶助义务的配偶可以起诉离婚,也可以起诉分割共同财产,以保证自己的基本生活及基本医疗。
  四、离婚问题
  老年人二婚后因为诸多问题无法妥善解决而最终不得不选择分开,如果双方能够协商成功可以协议离婚,对财产分配达成一致后可以去民政局领取离婚证。而有的老人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选择坚决不离婚,有的老人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了巨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这就需要提起离婚诉讼。对待二婚的老人,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没有特殊情况可以认定感情破裂,一般都会在第一次起诉就会判决离婚,其中比较有争议的财产问题,法院一般也以调解为主。
  笔者在这里重点想谈的是一种特殊情况,即一方老人患病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方不尽扶助义务也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婚姻法》原先只是保护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健康的老人)提起离婚的权利,而新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权进行了保护,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的子女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先变更为老年人的监护人,再代老年人提起离婚诉讼,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老年人的权益。
  笔者认为解决老年人二婚一系列矛盾的关键就是老年人能在婚前书写一份协议,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彼此的财产归属以及一方去世后另一方所能获得的利益。如果有必要老人也可以把遗嘱立好,明确赡养及老人百年后财产的归属。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老人到公证处对遗嘱进行公证,或是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见证,以避免子女日后产生纠纷。权利义务一旦明确,纠纷也可大限度的避免。
  老年人的晚年不应在寂寞中度过,而应该过得丰富多彩,丧偶或离异的老年人更是要活的健康,快乐。黄昏恋是美好的,不论是什么原因在一起,都是生活的需要,情感的需要。老年人重组家庭,如果各方面关系处理的好,财产关系、情感都梳理清楚,不仅不会增添子女的麻烦,还会减轻子女的负担,更可以使老人健康长寿。笔者在这里祝福所有的老年人健康幸福,家庭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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