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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款怎么分割——李爱芬

发布时间:2021/09/02

  现在国家号召“城中村”改造,好多农村、城市郊区的房子,面临整体拆迁,国家补偿拆迁款,村民拿着拆迁款再到城市买房。这样,农民就由村里的平房,换成了城里的楼房。那么,这个拆迁款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很大一笔收入。争夺拆迁款成为了近几年农村发生的重大事件。
  我们文中所争议的房子即被拆迁的房子,居多都是老一辈人留下来的,70、80年代的时候,家里老人为给儿子娶媳妇,向村委会申请,批宅基地,或者,直接在自己的院里翻盖新房,当时,口头说明是给儿子、儿媳的,但没有进行实质上的变更(宅基地使用证的变更),也没有留下任何字面证据。居住期间,老人去世,儿子翻盖新房,没人提出异议。直到20多年后的今天,房子价格增涨,农村房子面临拆迁,给付的拆迁款成为了“巨款”,其它子女,才意识到了,原来不值钱的房子,成了“金房子”,纷纷过来争夺遗产。最终的解决途径,或诉至法院,或互相调解解决。那么,如果诉诸法院,这个拆迁款到底怎么分呢?
  案例:张大是A村村民,祖祖辈辈住在该村,张大生有两个儿子,两个闺女,大儿子,张大给另外申请批了宅基房,盖了婚房,小儿子,张大就在自家院里盖了两间房,作为小儿子的结婚住房。两个女儿,按农村的习俗来说,“嫁出门的闺女,泼出门的水”张大就简单的置办了些嫁妆,就都出嫁了,一家其乐融融,父慈子孝,生活的挺好,张大夫妇也在幸福的晚年生活中过世,临死遗言,自己住的院子,归小儿子,因为给小儿子娶媳妇的时候,只给了小儿子两间房,另外,小儿子生活困难,就补贴给小儿子,当时没有留下任何字据。直到2017年时,国家要占地,搞建设,需要拆迁该村的房子,张大的这套房子正好在拆迁范围内。小儿子很高兴,没多想就与村委会、开发商协商好,并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准备提前拆迁,拿奖励。正高兴之余,张大的大儿子,不同意了,说该房子是张大的名字,属于遗产,自己及其他两姐妹均有继承权,拆迁款不能全部归小儿子所有。姐妹几个,因为两百万的拆迁款,吵得不可开交,村委会也不敢将拆迁款给到其中任何一个人手里。只能停止给付。没办法,大儿子及其他两姐妹,以小儿子为被告,只能诉到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调取相应证据,并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的事实是:被拆迁的房子,宅基地使用证上是张大的名字,共中两间房子是在小儿子娶媳妇的时候,张大给了小儿子,这个事实,双方都没有异议。后来,张大居住的房子,大儿子和其他两姐妹不认可,张大把这房子也给了小儿子,但小儿子在居住期间进行了修缮,维护,还在该院里盖了几间小房子,作为生活之用。这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之后,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了这几间小房子的价值,鉴定费由几个原告及被告共同承担。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拆迁款减去小房子的价值减去小儿子两间房子占地面积内的拆迁款,乘以80%,这个数额为遗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割。为什么要乘以80%呢?因为有20%作为小儿子,居住期间对房子的修缮、维护的费用。判决出来后,双方均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
  在这个案件中,拆迁办的拆迁补偿协议,均是对宅基地的补偿,拆迁款是根据地的面积乘以单位面积内的补偿款,得出数据。再加上其它一些附属设备的补偿,得出最终的拆迁款。实质上,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归集体所有,拆迁款中大部分的数额是土地的面积乘以单位面积内的数额(地方政府制定的价格),这就意味着是对土的补偿,实质不是,拆迁款应该还是对地上的房子及其他附着物的价值的补偿。所以,法院会进行地上物价值的鉴定,以及维护费用的剔除,最终确定拆迁款中的遗产部分,而进行分割。较公平、合理。
  结束语:拆迁款是有限的,但亲情是无价的,不能因为钱而丧失了亲情。国家政策本来是好的,通过拆迁,改善了部分老百姓的生活。我们本来应该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美好生活,确一不小心,把亲情没了。值得大家沉思,借鉴。别让自己最终后悔,生活里只剩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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