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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生效的条件——沈智华

发布时间:2021/09/02

  笔者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这样一个案子:职工因补缴养老保险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单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经书面审理,以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受理范围,单位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作出裁定,驳回单位起诉。单位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决。之后,职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单位下达执行通知,单位不服,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未生效,法院依据未生效的仲裁裁决执行,没有依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对单位提出的执行异议,认为所提异议的内容,不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作出执行裁定,驳回单位的异议申请。单位不服一审法院的执行裁定,向二审法院申请复核,二审法院经复核,认为:一审法院所认为的单位所提出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驳回单位异议申请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法院还认为:仲裁裁决作出后,因单位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单位起诉,单位不服上诉,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时,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二审法院在该执行裁定书中所认为的:仲裁裁决后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驳回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仲裁裁决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驳回起诉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理由如下:
  1.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起诉,仲裁裁决不生效。
  仲裁裁决书明确载明:“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至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既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决书中明确说明,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一方当事人起诉了,故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仲裁裁决何时生效有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法释(2000)18号“为正确适用法律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而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自起诉期间届满之次日起恢复法律效力。
  第三条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人民法院驳回单位起诉的理由是认为,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按照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基于以上两点,二审法院认为的仲裁裁决已经生效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笔者认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生效。
  1、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的;
  2、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无不可抗力的情形)超过起诉期间未起诉的;
  3、当事人因超过起诉期间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
  4、当事人在起诉期间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
  作者: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沈智华律师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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