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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后分析——赵久斌、郭丙龙

发布时间:2021/09/02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某医院、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孙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某医院在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担任院长、病房主任期间,采用办理虚假住院手续、编造虚假药品账目等等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经审计,某医院共骗取医保基金金额为5304212.72元,未遂金额1151152.48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接受孙某某的委托,指定赵久斌、郭丙龙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一、孙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孙某某不具备起诉书指控的如下犯罪行为:(1)用医保病人医保卡办理虚假住院手续,(2)编造虚假购进药品账目,(3)孙某某作为医院雇员,没有直接非法占有的故意;二、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作为认定骗取医保基金金额5304212.72元、未遂金额1151152.48元的依据,审计的数据不具有唯一性,不能排除与实际数据不符的可能性,审计报告中涉及的诸多数据来源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真实性和完整性存有异议。三、本案涉及的1300多住院病人的真实性缺乏完整、详细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量刑的依据。
  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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