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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董建魁

发布时间:2021/09/02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吴某、赵某犯贷款诈骗罪、虚假出资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诈骗罪一案。一审后被告人不服上诉至省高院,经省高院二审审理后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彭某、吴某仍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
  吴某的亲属委托董建魁作为吴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发回重审的二审辩护人。董建魁复制了全部卷宗,并详细查阅。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无主观故意,且违规行为未达情节严重的标准,故不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具体理由如下:
  吴某无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故意。涉案验资证明不属刑法第188条规定的金融票证,吴某出具的验资证明真实存在,其违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未给信用社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有自首情节。故此,不构成犯罪。
  经省高院审理,作出(2016)冀刑终32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上诉人彭某上诉;二、维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彭某的定罪量刑及第二项对上诉人吴某的定罪部分;三、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7刑初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对上诉人吴某的量刑部分;四、上诉人吴某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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