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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贾贵宾

发布时间:2021/09/02

  律师业的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
  贾贵宾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日益突显。律师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寻找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能。律师职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律师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达到私权与公权的相互制衡。律师在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接触中,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解决各种冲突摩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在诉讼中律师作用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
  1.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与国家公诉权形成制衡。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需要有极大的智慧和超凡的勇气,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使法律正义得到充分展现。
  2.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疏导社会纠纷,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日趋复杂多样,因此,律师应积极参与诉中调解和诉前调解,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3.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特殊职业属性的群体,必须克服畏权心里,勇于向日益膨胀的公权力说不,积极参与到行政听证、行政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出正确的代理意见,起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抗作用,有效防止合法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在权利和权力的抗争过程中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加速和谐社会的进程。
  4.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最主要的力量,也是最可靠的力量。自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律师共参与办理各类案件20多万起,大量困难群体得到救助。如果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弱势人群法律上的帮助,他们就得不到依法治国的阳光的普照。
  (二)非诉法律活动是律师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又一重要领域。非诉法律活动,是不经过法律程序的涉及法律方面的活动。业务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国有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西部大开发、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活动。不仅如此,还涉及到国家立法活动。因此,可以说律师业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
  律师不仅是法律工作者,同时也应是社会活动家,律师应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提高其在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增强律师的社会影响。律师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共产党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有人大代表,有政协委员,他们向各级机关反映民意,建言献策,同时对各级国家机关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律师不仅仅是法律适用者,也应是立法的积极推动者。使法律草案更贴近社会生活,使制定的法律更容易被人们接受与遵守,减少与社会脱节的立法给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效应,从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稳定。
  律师还应通过提供各种非诉讼法律服务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保驾护航。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保证政府决策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在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投标、项目融资、环境保护、招商引资等方面,发挥法律中介服务的优势,处理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为工程的顺利建设铺路搭桥;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为企业的重大经济决策提供法律支持,预测法律风险,把企业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律师应积极配合国家“走出去”的战略,尽心竭力提供优质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在经济活动中从事了大量的非诉讼法律活动,不仅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同时,也为自己赢得了广阔的市场空间。
  2005年5月1日实施的新的《信访条例》,对维护最广大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律师参与信访工作,首先为信访部门提供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咨询,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对重大疑难的信访案件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其次,就设法信访事项,义务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对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案件,引导上访群众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办法进行解决,对属于政策性的、历史遗留的问题,难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但不及时解决又严重影响当事人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主动地与有关部门协商寻求法律之外的合理的解决途径;最后,对上访人自身认识偏差引起的上访,应耐心的进行思想疏导和法律引导,教育其息诉罢访,同时,在接访当中,自觉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普及法律知识,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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