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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业的发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贾贵宾、袁晓东

发布时间:2021/09/02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的。它将对我国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构建和谐社会,作为加强我们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党的领导作用举足轻重,需要党号召、引导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去完成。既要通过发展不断增强社会和谐的物质基础,又要通过推进法制建设来不断提供社会和谐的制度保障。律师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发挥着其他行业无可替代的作用。
  一、律师业的和谐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和谐社会,就是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不断增强全社会创造活力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使其和睦融恰的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毫无疑问,构建和谐社会的提出,为律师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契机。
  1、律师业自身的和谐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密不可分
  社会由多个层面组成,和谐也必然是各个层面纵向和横向的和谐。社会单个个体的和谐是整个社会达到和谐的基础,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必然先从自身做起。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作为我国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自身达到和谐顺畅才能对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业蓬勃兴起,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了显著的变化和提高,但是随之出现的一系列律师业自身的问题已成为律师业顺畅和谐发展的严重桎梏。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地区分布的结构失衡问题,大多数律师集中在中东部地区,西部地区律师资源严重短缺,一大批律师密集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里,而小城市和国家级贫困地区的人均律师资源却严重不足。我们认为既然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就未必能成为一个和谐的地区。再如,一些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反向逆转,道德素质的下滑,在公众中出现了职业道德危机,作为法律人不能不警钟长鸣,不能不进行深刻的反思。又如我国目前大部分律师仍然是将法律服务执业作为谋生的第一手段和需要,处于分配理论的初级阶段,经济地位还略显薄弱,生存问题仍然是首要的根本问题。
  综上这些问题,有体制方面的,有经济发展方面的,也有律师业自身的问题,还有其他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迫在眉睫,否则律师业发展的不和谐将有碍和谐社会的发展。
  2、律师业地区发展的失衡有碍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没有律师业地区间的平衡发展,就谈不上律师业自身的和谐。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必然导致律师业地区发展的失衡,那么失衡发展的地区必然得不到律师的帮助,和谐社会也必然会失调。如果国家政策向经济不发达地区多一些倾斜,律师体制多一些改革,就有助于地区间的平衡发展,有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如建立一种新型的律师流动体制,在不发达地区,贫困地区设立分所,实行律师定期轮换,为当地经济社会生活提供法律服务,缩小地区间法律服务资源不平衡的差距,为迫切需要法律帮助的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样才有助于社会的稳定,也有助于中国律师业的和谐健康发展。
  3、律师事务所的和谐化建设是律师业自身和谐发展的基础
  律师事务所与律师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但整体不能也不应该是部分的简单相加。律师事务所如何发挥整体效益是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化建设的手段同时也是目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树立系统观点,整体性观点,在观察和处理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时要着眼于有机整体,整体的功能和效益是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在总揽全局的前提下,认识和处理好局部性的问题,以利于实现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系统最佳的功能与效益。具体落实到实处,诸如建立所内专业化分工,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律师各自特长和律师独立办案并存的两套机制,以求达到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双赢和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建立律师事务所分配机制的多元化,而不仅仅是提成制一种单一的分配方式,提高每个律师的积极性,而不仅仅是提高直接创收的积极性;建立日常和定期的案件交流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发挥集体智慧,形成律师间的顺畅沟通机制,营造所内融恰和协的气氛。
  同时,应注重律师文化的培养。培养律师文化就是要增强广大律师的职业认同感,社会责任感,促使律师以正确的观念,高尚的品位,良好的素质,实践“铁肩担道义”的社会理念。
  4、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是律师业自身和谐的重要保证
  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具有监督和惩戒的权力。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主要是宏观上的,政策上的,在准确把握中国律师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实施规划,加强行业监督,营造律师业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律协还应对实习律师发挥科学指导作用,确保每一个进入律师行业的人员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深刻理解律师的职业使命和社会责任感,从一开始就使实习律师以较高的起点步入律师队伍,为律师的长远发展提供强大的后备力量。律协还要完善执业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知识结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律师更多地涉足新的法律服务领域。律师协会的监督作用应进一步加强,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及时处理社会反映强烈的律师业的违法违纪行为,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与法官、检察官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律师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加大惩戒力度,维护律师业的良好社会形象和职业声誉,保障律师业和谐健康的发展,确保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二、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日益突显。律师执业包括民事代理、刑事代理与辩护、行政代理以及非诉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援助义务。律师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寻找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
  (一)、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是律师最基本的职能。律师职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律师通过对个体权利的维护,来约束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达到私权与公权的一种制衡关系。律师在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接触中,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解决各种冲突和摩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促进社会和谐。在诉讼中律师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在刑事诉讼中,律师独立行使辩护权,与国家公诉权形成制衡。在我国目前律师执业环境中,律师需要具有极大的智慧和超凡的勇气,竭尽全力为被告人争取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中的各项权利,对被告人不枉不纵,使法律正义得到充分展现。
  2、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应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各项合法权益,疏导社会纠纷,保持社会各种利益的平衡。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日趋复杂多样,因此,律师应积极参与诉中调解和诉前调解,使矛盾得到有效化解,减少给社会带来的不稳定因素。
  3、在行政诉讼中,律师作为特殊职业属性的群体,必须克服畏权心理,勇于向日益膨胀的公权力说不,积极参与到行政听证、行政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提出正确的代理意见,起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抗作用,有效地防止合法权利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遏制行政权的滥用。在权利和权力的抗争过程中律师通过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加速和谐社会的进程。
  4、诉讼中的法律援助制度,律师是最主要的力量,也是最可依靠的力量。扶弱济贫,维护正义,应是中国律师制度的应有内涵。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一大部分经济困难的群体无力支付有偿的法律服务费用,但他们更渴望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不能及时妥善解决,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社会的构建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然而,中国律师已经积极参与到了法律援助的活动中,为困难群体提供了及时的法律咨询和法律诉讼。自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实施以来,律师共参与办理各类案件20多万起,仅我所一年就援助20余起,大量困难群体得到救助。如果没有律师队伍给急需法律援助的弱势人群法律上的帮助,他们就得不到依法治国的阳光的普照。
  (二)、非诉法律活动是律师参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又一重要领域。非诉法律活动,是不经过法律程序的涉及法律方面问题的活动。业务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国有企业改革、“三农问题”、西部大开发、国际贸易、投资融资、仲裁、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活动。不仅如此,还涉及到国家立法活动。因此,可以说律师业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发展不可低估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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